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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非专利技术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黄德荣 /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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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所得税
  • 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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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个人取得非专利技术收入记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取得非专利技术收入记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企业员工在其工资福利待遇与其工作大致相当,与企业其他员工没有异常,因向本企业提供所需相关技术而取得不超过20%全部可分配利润的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员工向本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52号)明确,属于非专利技术所得,记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八条规定,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例如,2020年12月,员工张三向企业提供技术,取得收入100万元,全部可分配利润1 000万元。100<1 000×20%,该100万元记入张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由企业代扣代缴征收个人所得税。

    收入额=100×(1-20%)=80(万元)

    预扣税额=800 000×45%-15 160=360000-15 160=344 840(元)。

    (文章创作辛苦,版权归作者所有。请尊重知识产权,转载注明“来自黄德荣话税”)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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