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三疑难案例解析
例一:某专业物流企业拥有仓储用地20000平方米,其中10000平方米对外出租,如何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可见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物流企业自用与出租的土地均由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33号文出现了一个小睱眦,物流企业出租给承租方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用地,物流企业可以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那么物流企业承租出租方土地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呢?33号文件没有涉及,如果对这种情况不予减半优惠,那么物流企业要么自个花钱买地建仓储设施,要么就是出租方将全额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通过转嫁的方式转嫁给作为承租方的物流企业,如此则达不到鼓励物流企业发展,因此财税〔2018〕6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注意这里的纳税人是出租方,而不是物流企业了,因为物流企业不是此宗地的使用权人,从而不是该税种的纳税人。
例二:甲企业承租村委会集体土地一宗,自建厂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种情况下,由于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由承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不由村集体缴纳,算是特例,当然集体土地还有农用地,宅基地,农用地用于农业建设本身就是免税。
例三:甲企业把土地借给乙企业使用,《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因此仍由甲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那么这里就有说法了,宗地所有人甲企业机构所在地在合肥,但在肥西县受让一宗地,又把此块地租给乙企业,肥西地税只能找到乙企业,乙企业说我不是宗地使用权人,你不要找我,于是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国信高尔夫俱乐部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454号)安徽国信高尔夫俱乐部坐落在肥西县桃花工业园,其占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由坐落在合肥市市区的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拥有,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因此,安徽国信高尔夫俱乐部占用的土地,其应纳的土地使用税应由实际使用人安徽国信高尔夫俱乐部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这个还能说的过去,但是如果甲企业就在当地,但甲企业神龙见首不见尾,找不着,这种情况下你让乙企业交税,这就没有法律依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