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决策视角的企业财务报告分析(六)之如何分析利润表(下)
企业财务报告具有规定的格式和编报规则,但基于各类利益相关者决策之需的企业财务报告分析方法却无权威的范式,《基于决策视角的企业财务报告分析》系列文章,是笔者多年来年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潜心研究成果,期望该系列文章能够给广大读者提供切实的帮助。该系列文章将按照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顺序分期推送。
如何分析利润表(下)
二、关于营业利润构成要素的剖析(续)
1、其它构成要素的剖析
本文将除上述两类构成要素以外的营业利润的其它构成要素一并归类为其它构成要素,现分别加以具体分析:
“研发费用”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该类费用原来在“管理费用”项目中一并列报,“2019年通知”中将其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离出来并单独列报。尽管目前我国并未对《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进行修订,但“2019年通知”将“研发费用”项目单独列报的举措是完全符合创新驱动新发展理念的。
通过计算“研发费用”项目占营业收入项目的百分比,就可以了解企业对研发投入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同时结合企业对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会计政策,可以进一步了解对自行研发支出会计处理的谨慎度,进而折射出企业管理层面向未来的自信心。
需要着重提醒并指出的是,如果企业前期的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资本化率较低,通常会导致企业后期的主营业务毛利率较高,各类报表阅读者对此类驱动要素导致的过高毛利率需要有清醒的认识和判断。
(2)关于“投资收益”项目的剖析
从驱动要素层面来划分,投资收益包括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2019年通知”中要求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单独列报的“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子项目属于持有收益,企业获取了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的持有收益,尽管表明前期的投资决策获取了有益的回报,但投资企业只是持有性投资收益的被动获取方,投资企业对持有性投资收益并无决定性话语权。
“2019年通知”中要求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单独列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子项目属于转让收益,反映的是企业转让债权投资而获取的收益。尽管企业获取债权投资转让收益,是企业主动作为的积极成果,但转让性投资收益的获取通常不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
总体而言,通常不宜用今年的投资收益去做明年的心理预期,对于投资收益占营业利润比例较高的企业而言,各类报表阅读者应慎重评估该类企业后续年度的营业利润的获取能力。
该项目的设置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应用指南(2018)(以下简称24号指南)相呼应的,在企业实施净敞口套期时,由于形成净敞口的被套期的各组成项目往往会影响到利润表的不同列报项目,为了不影响利润表各列报项目的可比性,24号指南单独设置了“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用来核算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与24号指南相呼应,“2019年通知”中在利润表中单独设置了“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
尽管“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属于营业利润的构成要素,恰恰由于其单独列报,并未因此而影响报表阅读者对企业基本面的可比性分析和判断。此外,通过“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的单独列报,还有助于报表阅读者对企业通过套期安排来实施风险管理的能力做出相应的了解和判断。
(4)关于“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的剖析
该项目反映企业投资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而获取的后续计量损益,该项损益属于持有性损益而并非已经实际实现的损益,且无实际现金流量相对应。尽管被归类为营业利润的构成要素,但与企业的“基本面”关联性不大,通常被业界称为账面“浮盈或浮亏”。如果该项目占同期营业利润的比例较高,各类报表阅读者应慎重评估该类企业后续年度营业利润的获取能力。
(5)“信用减值损失”项目的剖析
“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的是企业对相关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形成的损失,该项目是伴随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应用指南的发布而新增的营业利润构成要素,在此之前该项目的金额一并在“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列报。该项目反映的是企业持有相关金融资产而计提的预期信用损失,与企业基本面关系不大,其性质属于持有损益且无实际现金流量相对应。由于该项目的金额是在概率加权基础上计算而得的期望值,该项目的金额比较容易受到企业主观估计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成为企业“调控”各期营业利润的“路径或筹码”,在已经计提了足够比例的减值准备的情况下,即便企业处置金融资产发生了实质性损失,但通过相关减值准备的转出仍可以实现账面上的“获利”。
(6)“资产减值损失”项目的剖析
“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本会计期间企业计提的除金融资产外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而形成的损失,该项损失理论上的含义反映的是相关存量资产面向未来获取现金流入现值能力的衰减程度。由于对相关资产面向未来获取现金流入现值的估计通常会受到众多主观假设的影响,“资产减值损失”项目通常也会成为企业实施盈余管理的常用手段。当该项目的绝对金额较大或占营业利润的比值相对较高时,各类报表阅读者需要对营业利润的纵向可比性做出慎重考量。
三、关于营业外收支项目的剖析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属于利润表的传统构成要素,伴随近年来企业面临的宏观经营环境和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的不断变化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不断演进,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列报的内容呈现出逐步减少的迹象。依据“2019年通知”的相关规定,在营业外收入中列报的项目主要包括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在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
营业外收支项目与企业的正常营业活动无关,且不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在进行利润表分析时,如果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的纵向变动趋势出现了背离现象,报表阅读者通常应依据营业利润的变动趋势做出相应判断或决策。对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不宜过喜或过悲,更不能被利润总额与营业利润出现的背离迹象而蒙蔽。
四、关于所得税费用项目的剖析
伴随《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发布与实施,企业只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利润表中所列报的所得税费用项目,既受要到企业所实际发生的应纳税行为的影响,也会受到企业实际选择的会计政策与税法之间差异的影响。换言之,纳税影响会计法在技术层面给企业实施净利润的“主观管控”提供了可能。
此外,通过利润表上列报的所得税项目的金额与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的金额之间的横向比较,可以从总体上体现出企业所选定会计政策的谨慎度,进而折射出企业出资人的主流价值观和自信度。
五、关于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项目的剖析
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演进历程而言,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伴随《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发布而诞生,但从会计实务层面而言,我国要求上市公司在2009年的利润表中就需单独列报“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项目。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2009年的年报中要求上市公司在利润表中单独列报“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项目,但从总体上而言,当时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未对哪些交易事项可以或应当在该项目列报做出明确规定。从实务操作层面来观察,2009年上市公司对该项目的列报就出现了“信马由缰”的迹象,进而导致财政部会计司在2010年年报编制之前专门对“其他综合收益”核算的交易事项做出特别规定。
笔者注意到,伴随2014年度和2017年度相关非报告类准则的修订或发布,“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核算内容在逐步扩容,但这些交易事项分散多个具体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中。时至今日,我国对“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使用说明尚未做出完整全面的规定。鉴于目前“其他综合收益”核算的内容分散在若干具体会计准则的客观现实情况,笔者建议,财政部会计司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方式,对该科目的使用说明做出完整全面的规定,以便指导实务应用。
从总体情况而言,“2019年通知”中所要求列报的“(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和“(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均与相关资产或负债要素的后续计量相关,发映的是相关资产或负债面向未来的现金流量变动情况。其中,前者伴随相关资产或负债在未来的终止确认会实质性影响到以后相关时点的净资产,后者伴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终止确认而影响相关期间的损益。
“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的列报对于报表阅读者判断和分析企业的总体和实质上的获利能力或净资产的增值能力会提供更加相关的信息,利润表的有用性也会因此而大大增强。
总而言之,应采用结构百分比法来多视角分析企业获利能力的持续性、稳定性、含金量及其纵向变动趋势,进而对企业的成长性做出科学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