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个人受雇于居民企业的月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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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职务的个人,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一条第(三)(四)项明确,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例如,美国公民Robert任中国某居民企业副总经理,Robert在中国无住所,2020年在华居住时间为88天。10月份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3万元人民币,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1.5万元人民币,当月境内工作15天。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3×(1.5÷3)×(15÷30)=0.75(万元人民币)。
假设Robert先生无其他收入,除费用外,无其他扣除。
10月份Robert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费用-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500-5 000-0-0)×3%-0=2 500×3%=75(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