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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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按住所或者居住天数判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算一天,否则不计入。
例如,在珠海工作的黄先生为澳门居民,每周一早上来到珠海,周六早上回澳门。周一和周六当天在珠海停留都不足24小时,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每周可计入的居住天数仅为4天,全年52周,黄先生在境内居住天数为208天,另外一天假设为上班时间,扣除元旦、春节等法定节日10天,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99天,超过183天,构成居民个人。如果黄先生改为每周五晚上回澳门,其他条件不变。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47天(=199-52),不超过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