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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如何判定?

黄德荣 /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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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民
  • 纳税人
  • 非居民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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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按住所或者居住天数判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算一天,否则不计入。

     

    例如,在珠海工作的黄先生为澳门居民,每周一早上来到珠海,周六早上回澳门。周一和周六当天在珠海停留都不足24小时,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每周可计入的居住天数仅为4天,全年52周,黄先生在境内居住天数为208天,另外一天假设为上班时间,扣除元旦、春节等法定节日10天,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99天,超过183天,构成居民个人。如果黄先生改为每周五晚上回澳门,其他条件不变。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47天(=199-52),不超过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

    黄德荣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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