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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伙人律师张先生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黄德荣 /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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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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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个人所得税是对中国居民个人从境内外取得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综合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

     

    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四条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2020年度某合伙律师事务所支付给本所非合伙人律师张先生10万元。假设张某年度内没有其他所得。张先生该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为1万元,其他扣除为1万元。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费用-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00 000-60000-10 000-10 000)×3%-0

    =20 000×3%=600(元)

    黄德荣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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