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14种罕见病药品适用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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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罕见病药品,适用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就属于这种情形。
增值税3%征收率通常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时、其他个人。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时往往是在难以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或者需要鼓励的项目。对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罕见病药品,适用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就属于这种情形。
自2020年10月1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2020年第39号)明确,增加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β-1b、特立氟胺片等14种罕见病药品制剂,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19年3月1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波生坦片罕见、安立生坦片等21种罕见病药品制剂,波生坦、吡非尼酮等4种罕见病药品原料药。与此同时,对进口上述罕见病药品,均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例如,2020年11月,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β-1b、特立氟胺片等抗癌药品制剂一批,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103万元。企业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税并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
应该缴纳增值税=103/(1+3%)×3%=3(万元)。
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13%,通常情况下生产企业增值税税负约在6%左右。企业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税,显然降低罕见病药品流通环节的成本,对病患者更为有利,更益于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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