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有4种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有4种类型。
一、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例如,在海南省昌江县地方税务局、昌江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与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乐东县农信社)税务行政征收及行政强制一案,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昌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乐东县农信社不是本案纳税人,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值得商榷。笔者认为,乐东县农信社名下《国有土地使用证》(昌国用〔2010〕第0182号),拥有涉案土地使用权面积564.61亩,为本案纳税人。
三、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四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如前例,乐东县农信社凭着涉案土地获得央行票据兑付、土地使用纳税人减免,其实际使用了涉案土地,享受其带来的利益,为涉案土地实际使用人。
四、土地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
国税地字〔1988〕第15号文第四条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