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实物,教育费附加仍征收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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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的增值税征收实物。《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第三条规定: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交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4号)第一条规定:“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缴纳增值税,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了石油作业用油(气)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计税依据。”
例如,某中外合作原油开采公司,2020年8月在海上开采原油1000吨,征收增值税50吨(=100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事宜的公告》(2010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5%税率缴纳实物增值税后,以合作油(气)田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征收实物,教育费附加也征收实物吗?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1号规定可以看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货币,因而教育费附加征收也是货币。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承上例如,50吨原油约合317.68桶,销售额约合人民币88 951元,这就是应纳增值税额。教育费附加为2 668.53元(=88 9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