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减免实行三级法定
资源税是对中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而征收的一种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截至2020年7月,全国累计征收13800亿元。资源税对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发挥重要作用。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明确对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三级法定,资源税优惠政策出台更加规范,以减少随着性。
一、法律规定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免征、减征资源税的6种情形。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二、行政法规规定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此前,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主要由国务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减免税的情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的情形,一般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下文。
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财税〔2012〕2号)第五条规定:“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资源税分别减征50%、30%。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明确:“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之授权,《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规定:2019年至2021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
三、地方性法规规定
《资源税法》第七条明确了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减免税权限。比如,某省人民政府提请第十三届省人大常务会议通过,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允许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最高不得超过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额。开采共伴生矿,其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别核算,当年按其应纳税额征30%的资源税。开采尾矿,其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别核算,免征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