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发言须谨慎,不慎就会误导人,学税从来要细心,千万别误入偏门
从网上看到的,摘录如下:
一名会计好友跟小编分享了她亲身经历的调账风险,去年有一笔向股东借入款100万元,由于挂账时间太长,根本也无须偿还,但是又不想将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为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因此突发奇想,做了如下调账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股东 100万元
贷:资本公积 100万元
2018年下半年当地税局在进行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了隐藏在资本公积中的疑点数字100万元收益,依法要求企业调增了201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了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滞纳金等。
参考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为捐赠收入,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写就青山:感觉是有点葫芦僧判葫芦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税收为何按上述规定,来源于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股东将其借给企业的100万,写个协议,作为对公司的增资,注意,包括作为资本公积入账,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想一想,现在的一些自媒体,建议还是谨慎些好,自媒体更需要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