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3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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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4号),对《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进行修改,由原来3张附表变成1张附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4号),对《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进行修改,由原来3张附表变成1张附表。本表从2020年9月1日起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同时废止。
纳税人在申报缴税时,先填写附表数据项计算资源税计税销售数量、计税销售额和减免税税额,再将结果代入主表,计算应纳税额。若进行网上申报,在填写附表数据项后,系统自动将结果导入主表,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某煤炭开采企业2020年10月销售煤炭1万吨(含选煤销售额),发生从坑口到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装卸费用共500万元,均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4000万元,增值税额520万元。其适用的资源税率6%。选煤为将外购200万元原煤与自采300万元原煤混合洗选加工而成,选煤销售额为650万元。当地原煤税率为3%,选煤税率为2%。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外购原煤购进金额×(本地区原煤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煤适用税率)=200×(3%÷2%)=300(万元)。
应缴纳资源税=销售额×适用税率=(4 000-500-300)×6%=19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