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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格偏低如何计算契税?

黄德荣 /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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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契税分析
  • 房地产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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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契税是以中国境内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向产权承受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是以中国境内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向产权承受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第五条规定:“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依据表现为价格,成交价格是它的形式之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契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九条规定,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成交价格偏低如何计算契税?《契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核定。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9年10月,取得一地块,增值税普通发票明成交价格150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核定为21800万元。企业表示接受。

    应交契税=21 800÷(1+9%)×3%=20 000×3%=600(万元)

    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6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6 000 000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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