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交价格偏低如何计算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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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是以中国境内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向产权承受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是以中国境内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向产权承受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第五条规定:“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依据表现为价格,成交价格是它的形式之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契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九条规定,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成交价格偏低如何计算契税?《契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核定。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9年10月,取得一地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成交价格150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核定为21800万元。企业表示接受。
应交契税=21 800÷(1+9%)×3%=20 000×3%=600(万元)
其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6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6 0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