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混合双打,又按合同征又核定征,还让不让人活了?
案例:有纳税人问,“我们主管税务局检查印花税是这样的,每月按120%的销售额在缴纳,税名是购销合同印花税,到年底又自查印花税,说购入材料、设备签订合同的印花税也要全额缴纳。”是否有道理。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看关键字,第十一条是“据实”,第十二条是“核定”,两条是并列关系,所以说明一个道理,印花税的征收方式有二,一据实征收,二核定征收,也正因为有了核定征收方式,才有了第十六条的规定,即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什么意思?也就是据实征收方式不可行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只能按核定征收方式来征收印花税,我们再来看什么情况下据实征收方式不可行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看明白没?搞核定征收的前提就是不再认可按应税凭证所载金额据实征税。因此怎么能前脚说你的应税凭证我不采信,我按规定的公式核定征收印花税,又说你的购进合同是可以采信的,所以还要按购进合同所载金额据实征收印花税?岂不是自相矛盾吗?
目前对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方式,各地规定不一,一是有些地方核定时是按购进金额+销售金额核定的,二是大部分税务局是按销售收入核定,比如《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二)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80%核定征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52号):纳税人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核定征收的有关情形或者违反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并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纳税人也可申请核定征收印花税,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核定征收印花税申请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即可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如其纳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的部分应税凭证已完税的,已缴税款应在核定征收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
注意看最后一句话,如果采取核定的,则据实征收的印花税款要从核定征收税款中扣除,即说明了不能重复征收的道理。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沈地税综〔2000〕123号) 关于商业企业发生的购人固定资产(汽车)行为,其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问题。企业购入商品(如:汽车)是一种购销行为。对按凭证征收印花税的商业企业,应按合同标的金额,依万分之三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对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核定征收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商业企业(沈地税发(1996)090号文件规定),不再缴纳印花税。
链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同样是查账与核定不相容
举个例子,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规定,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核算收入总额,核定其应税所得率10%。
该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全年查实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共计2000万元,当年取得对外融资利息收入500万,则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人认为按两块来算,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2000万,乘以应税所得率10%为200万,利息收入为纯所得,合计所得额700万,应纳企业所得税700万乘以25%税率为175万。
其实这种说法又犯了核定+查账的混合双打错误,既然核定,就一律核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也即查实的收入为2500万,按核定应税所得率10%计算,则所得额为250万,则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2.5万,如果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只需缴纳100万乘以5%+150万乘以10%=20万元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