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交换缴纳契税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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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是以中国境内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向产权承受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第五条规定:“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依据表现为价格,交换差价是它的形式之一。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以交换差价为计税依据。《契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致。
由差价支付方缴纳契税。比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3〕20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以所交换土地使用权的差额为计税依据。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例如,2020年8月26日,甲公司将其A地块与乙公司B地块交换,A地块、B地块账面净值分别1.018亿元、0.8亿元。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差价2180万元。甲公司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增值税率9%。
应征收契税额=2 180÷(1+9%)×3%=2000×3%=60(万元)。
乙公司会计处理:
交换地块
借:无形资产——A地块土地使用权 101 800 000
贷:银行存款 21 800 000
无形资产——B地块土地使用权 80 000 000
缴纳契税
借:无形资产——A地块土地使用权 6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