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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交换缴纳契税的财税处理

黄德荣 /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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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税
  • 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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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契税是以中国境内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向产权承受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第五条规定:“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依据表现为价格,交换差价是它的形式之一。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以交换差价为计税依据。《契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致。

    由差价支付方缴纳契税。比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3〕20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以所交换土地使用权的差额为计税依据。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例如,2020年8月26日,甲公司将其A地块与乙公司B地块交换,A地块、B地块账面净值分别1.018亿元、0.8亿元。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差价2180万元。甲公司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增值税率9%。

    应征收契税额=2 180÷(1+9%)×3%=2000×3%=60(万元)。

    乙公司会计处理:

    交换地块

    借:无形资产——A地块土地使用权       101 800 000

      贷:银行存款     21 800 000

        无形资产——B地块土地使用权   80 000 000

    缴纳契税

    借:无形资产——A地块土地使用权   600 000

      贷:银行存款      600 000

    黄德荣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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