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分配执行款的异议,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税务局清理欠税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欠税人的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时,税务机关欲介入财产分配,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如果认为税务机关没有资格,就驳回税务机关诉求。如果税务机关对法院分配执行款有异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也将被驳回。
例如,山东省淄博中川制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川公司)诉广西宇豪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8月3日查封宇豪公司位于梧州市陶瓷产业园中和集中区A5-1地块。同年11月20日,区法院依据执行裁定书查封宇豪公司地块上的附属物。2018年3月30日,区审法院通过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查封的财产二次拍卖成交,价格11 617 928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宇豪公司欠缴税款及滞纳金6 919 596.94元为由向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参与分配。区法院2018年8月8日立案,同年8月10日作出(2018)鲁0302执异105、106号裁定书,分别驳回藤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异议请求。
税务机关认为税款有优先分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构合并后,国家税务总局藤县税务局再次提出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鲁0302民初3496号)裁定,驳回藤县税务局的起诉。
区法院认为藤县税务局没有资格参与拍卖款分配,裁定驳回其请求。藤县税务局不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法院认为:“藤县税务局的诉讼请求为优先分配执行款,属于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系程序性权益,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管辖范围,不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03民终314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税务机关对参与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分配的案件,需要认真研判,找准合适的切入点,以保无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