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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成交价格为契税计税依据,有两点需要注意

黄德荣 /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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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契税
  • 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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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契税是以中国境内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向产权承受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是以中国境内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向产权承受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第五条规定:“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依据表现为价格,成交价格是它的形式之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契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为承受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契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均在第(一)项“土地使用权”之前删除“国有”两字,范围扩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第二条规定,先划拨后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文第四条规定,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二是成交价格为不含税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明确:营改增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9年10月,取得一地块,成交价格2.18亿元。

    应交契税=21 800÷(1+9%)×3%=20 000×3%=600(万元)

    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6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6 000 000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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