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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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为税收法律所明确。
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为税收法律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某一个具体税种,法律还进一步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八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八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情形比较少,往往跟随代扣代缴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的业务走。以代扣代缴增值税为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 “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按常理代扣代交增值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但注意《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这两种情形,不需要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