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与暂行条例变化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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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将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升格为法律,这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一环。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1997年至2018年,全国累计征收契税42162.18亿元,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财力保障。
《契税暂行条例》升格为《契税法》,法条由15条增加为16条。其中,平移2条,包括纳税人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删除4条,内容包括纳税申报时间和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等。增加6条,内容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权限、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等。修改9条,内容包括契计税依据、执行时间等。(具体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