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罚决定,在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的一种行为。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是“三不”。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十四条明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机关有强制执行权,按照《行政强制法》之规定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说《税收征收管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有冲突,但这两部法律制定机关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税务机关可以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就常州市河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收受虚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并列支,经检查后,2019年10月31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常税稽处〔2019〕216664号), 2020年3月31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来,变更截至2020年4月29日结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滞纳金共计74 226 445.1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规定,2020年5月12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苏0411行审81号)裁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