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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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是指商业银行为调剂头寸、补充储备不足和资产应急调整向中央银行的借款而支付的报酬。
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是指商业银行为调剂头寸、补充储备不足和资产应急调整向中央银行的借款而支付的报酬。借款形式包括直接借款(再贷款)、间接借款(再贴现)。
一、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计算确定的各项利息费用的金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科目,其差额记入“吸收存款——利息调整”等科目。期末“利息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也就是说,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利息准予扣除。
三、案例分析
2020年1月1日,某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借入资金8480万元用于资产的应急调整,期限半年,假定年利率5%。该商业银行第二季度支付利息106万元,其会计处理:
2020年1月1日,借入资金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84 800 000
贷:向中央银行借款 84 800 000
2020年3月31日,支付利息
借:利息支出 1 06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60 000
2020年6月30日,支付利息并归还借款
借:利息支出 1 06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60 000
借:向中央银行借款 84 800 000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84 800 000
将212万元记入《A10202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第5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