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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的财税处理

黄德荣 / 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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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税处理
  • 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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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是指商业银行为调剂头寸、补充储备不足和资产应急调整向中央银行的借款而支付的报酬。

    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是指商业银行为调剂头寸、补充储备不足和资产应急调整向中央银行的借款而支付的报酬。借款形式包括直接借款(再贷款)、间接借款(再贴现)。

     一、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计算确定的各项利息费用的金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卖出回购融资产款”等科目,其差额记入“吸收存款——利息调整”等科目。期末“利息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也就是说,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利息准予扣除。

     三、案例分析

    2020年1月1日,某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借入资金8480万元用于资产的应急调整,期限半年,假定年利率5%。该商业银行第二季度支付利息106万元,其会计处理:

    2020年1月1日,借入资金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84 800 000

          贷:向中央银行借款   84 800 000

    2020年3月31日,支付利息

    借:利息支出 1 06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60 000

    2020年6月30日,支付利息并归还借款

    借:利息支出  1 06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60 000

    借:向中央银行借款  84 800 000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84 800 000

    将212万元记入《A10202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第5行。

    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的财税处理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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