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协定(安排)107个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依照平等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所缔结的确定其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税收协议。广义上的协定包括公约、协定、安排和协议等。狭义上的协定按参加国多少分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按协定内容不同分单项协定和综合协定,按协调范围大小分一般税收协定和特定税收协定。按命名不同分为公约、协定、安排和协议等。截至2018年12月2日,我国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定,其中100个协定生效,仅与乌干达、肯尼亚、加蓬、刚果、安哥拉和阿根廷的协定未生效。
1981年1月我国与日本首开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定的谈判,1983年9月6日,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签署双边税收协定,1984年6月26日协定生效,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个与我国政府签署双边税收协定的是美国。1984年4月30日签署,1986年11月21日生效,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个是德国,中国政府于1985年6月10日、1987年6月8日先后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协定、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1990年10月3日两国统一,此前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继续适用。2018年12月2日,中国政府与阿根廷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目前协定未生效。
税收协定在国际经济合作、行政合作和法律协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首先,协调了缔约国之间的税收管辖权,有效地消除或减轻双重税收管辖权下对纳税人的重复征税,有利于两国间投资贸易往来。如2013年享受税收协定减免税额32.91亿元。其次,为缔约一方的居民在缔约另一方的经营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当投资者受到税收歧视时,除在另一方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外,还可以向所属居民国的税务主管当局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以解决涉税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确立了缔约双方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合作的法律框架,有利于国际税务合作,共同打击国际偷漏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