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施行“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税收原则。
一、零关税
零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不向进出口国征收关税。“全岛封关运作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 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前,免征的税种还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低税率
低税率是指适用比法定税率更低的税率。“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经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海南自由贸易港将对所得税适用更加优惠的税率。
三、简税制
简税制顾名思义是指简化税制。海南自由贸易港将“结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探索推进简化税制。改革税种制度,降低间接税比例,实现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大体均衡。”降低间接税比例,相应地提高所得税等直接税在整个税制结构中的比例。
四、强法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税收管理部门按实质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对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预警,制定简明易行的实质经营地、所在地居住判定标准,强化对偷漏税风险的识别,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避免成为‘避税天堂’。”
2013年9月,二十国集团圣彼得堡峰会领导人声明:“跨境逃税避税侵蚀公共财政和民众对税收系统公平性的信任。承诺采取措施改善规则,以避免避税、恶意操作及恶意税收规划。”中国作为G20成员和OECD观察员,《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签约国,理应更多地遵守和关注国际反避税规则。
海南自由贸易港将“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加强涉税情报信息共享。”海南自由贸易港将迎来更多的税收协定相互协商和情报交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56号)第二条规定:相互协商程序是指我国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之间,通过协商共同处理涉及税收协定解释和适用问题的过程。目的在于确保税收协定正确和有效适用,切实避免双重征税,消除缔约双方对税收协定的解释或适用产生的分歧。该公告规定了相互协商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对相互协商程序作些调整。
情报交换通过税收协定确定的主管当局或其授权代表进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6〕70号)第三条明确:我国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协助总局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情报交换。近年来,中国政府先后与巴哈马、英属维尔京、马恩岛、根西、泽西、百慕大、阿根廷、开曼群岛、圣马力诺和列支敦士登等10个国家(地区)签署税收情报交换协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将“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服务和管理,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采取相应措施。”
五、分阶段
“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不同阶段,分步骤实施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安排,最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主要分两步走:
(一)2025年前为第一阶段
实行部分进口商品零关税政策。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对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对岛内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对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等,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对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允许岛内免税购买。对实行“零关税”清单管理的货物及物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清单内容由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放宽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至每年每人10万元,扩大免税商品种类。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2035年前为第二阶段
1.降海南所得税率。“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海南自由贸易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下降幅度为40%。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分别按七档、五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海南自由贸易港减按“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最低适用税率不变,经营所得的最低适用税率下降2%。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最高适用税率分别下降30%、20%。
2. 扩大海南税权。“扩大海南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将赋予海南自由贸易港更多税收管理权。
3.增加海南税收比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销售税及其他国内税种收入作为地方收入。”
现行企业所得税入库预算级次分为中央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归属的通知》(财预〔2013〕34号)对归属中央收入的部分企业加以明确。
其他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第三条第(三)项明确:“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2003年以后,其比例没有调整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60∶40的比例分享。
个人所得税按国发〔2001〕37号)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销售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比如,增值税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规定,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4. 政府非税收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三条明确,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授权海南根据自由贸易港发展需要,自主减征、免征、缓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自主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中央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央统一规定执行。”海南自由贸易港将获得更的政府非税收入方面的征收管理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