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确认与计量规则的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以下简称《指南》】中专门设置了“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科目来核算某一时间段内履约的结算事项。但这两个科目的使用说明,理解起来有一定的难度,现分别谈一下笔者的理解:
1、关于“合同资产”科目
《指南》中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力。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笔者对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做如下解读:所谓“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指的是合同履约义务在某一时间段内履行的情况下,合同双方约定陆续履约、陆续结算,且在企业向客户转让约定的商品时,双方约定了确定的延后付款期限,鉴此,在企业分批次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时,相对应地借记“合同资产”科目。所谓“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指的是企业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已经获取了无条件的收款权利,“时间流逝因素”指的是双方约定了结算时限,如果客户在约定的结算期限内不履行付款义务,企业就获取了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无条件追索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也可以理解为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指南》规定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来加以核算。
《指南》在“合同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按因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其中:“该对价到期应付”指的是伴随时间的流逝企业取得了无条件的收款权利、客户需履行无条件的付款义务,在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的同时,应借记“应收账款”科目。同样,伴随时间的流逝,当“合同资产”演变成无条件的收款权利时,应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合同资产”科目。
2、关于“合同负债”科目
《指南》中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笔者对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做如下解读:当企业已经收取了约定的合同对价,但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时,就形成了企业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在此情形下,企业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合同负债”。如果合同在某一时间段内履行,且双方约定在企业分次履行约定义务之前,客户需按照约定的时长提前支付对价,如果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其各该批次的提前付款义务,企业就获取了该该批次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当企业获取了各该批次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时,如果尚未发生各该批次转让商品的义务,在此情形下,企业应借记“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合同负债”科目。这就意味着,企业获取的无条件收款权利与尚待履行的转让商品义务同时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