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政府工作报告》之“税”事
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10438字,其中“税”字15个。总基调减税降费,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留得青山,赢得未来。
首先,2019年全国减税降费2.36万亿元,超过原定的近2万亿元规模,制造业和小微企业受益最多。比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规定,一是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是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其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增减税降费约5000亿元,不失时机推进复工复产。比如,自2020年1月1日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再次,2020年继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和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制度,预计全年为企业新增减负超过2.5万亿元。有些政策扏行期已经延长到2020年底。《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按《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明年”。以下三项政策“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
一是《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规定,2020年2月至6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自2020年2月起,除湖北省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是《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