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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不得提所举报税务稽查案情政府信息公开

黄德荣 / 202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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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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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可以了解所举报案件的查办结果。

    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可以了解所举报案件的查办结果。《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检举事项查处结果的,检举事项查结以后,举报中心可以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处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执法文书及有关案情资料。”此前,《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二者比较相似。

    例如, 一拖东方红好友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拖好友公司)销售给汕头市弘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展公司)轮胎,部分未开发票。2016年3月21日弘展公司实名举报,8月3日,原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一拖好友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洛国税稽限改〔2016〕14号)。一拖好友公司未按期改正,9月5日,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洛国税稽罚〔2016〕9号),对一拖好友公司处以罚款2000元。2018年9月26日洛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弘展公司公开政府信息申请,10月15日稽查局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豫洛税稽告〔2018〕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该采取相应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决定不予公开。

    弘展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4行初7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弘展公司的诉讼请求。

    弘展公司又不服,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豫03行终29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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