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殖业保费收入的财税处理
种养殖业的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履行种殖业和养殖业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
一、会计处理
保险合同一般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原保险合同》、《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税〔2016〕22号)等规定执行。
二、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解释: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从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服务的增值税税率6%。
2020年—2023年,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和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继续按90%比例计入收入总额。该保费收入为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保费收入总额=原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此前,财税〔2017〕44号、财税〔2014〕102号、财税〔2010〕4号文有相似规定。
三、案例分析
2020年第一季度某保险公司取得种种殖业和养殖业的保费收入106万元,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 060 000
贷:保费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 000
按100万元记入《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8行。同时按季将10万元[=100×(1-90%)]记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1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