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的财税处理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去除本金以外所增加的利钱。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一、会计处理
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章规定:企业的利息满足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条件应确认收入,其金额按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利息收入”科目主要核算收入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的发放各类贷款、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税务处理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服务增值税税率6%。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四条规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2020年—2023年,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继续按90%比例计入收入总额。此前,财税〔2017〕44号、财税〔2014〕102号、财税〔2010〕4号文有相似规定,只是2014年、2010年规定小额贷款标准为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贷款。
三、案例分析
2020年度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农户小额贷款的季度利息收入103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利息收入时,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 030 000
贷:利息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30 000
每个季度按100万元记入《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7行。同时按季将10万元[=100×(1-90%)]记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1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