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至12月继续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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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免税是主要方式,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是辅助方式。
减免增值税属于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某些规定进行纠偏,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措施。减税措施之一降低税率或者征收率。税率或者征收率法定,为了照顾某些行业或者企业可能采取降低税率或者征收率。免税是指按税法规定免除全部应纳税款,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扶持或照顾的特殊规定。法定免税是主要方式,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是辅助方式。
临时免税又称为“困难免税”,是对个别纳税人因遭受特殊困难(税法上明确主要是遭受不可抗力的袭击等)而无力履行纳税义务,或因特殊原因要求减除纳税义务,对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给予豁免的特殊规定。这类免税一般在税收法律、法规中均只原则规定,并不限于哪类行业或者项目。比如,《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即6月1日起,继续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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