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增值税征收率减按0.5%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产业〔2020〕684号)第四条规定,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按销售额的0.5%征收增值税。文件没有明确是“征收率”还是“税率”。按理解应该是“征收率”。
纳税人销售旧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 (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将上文“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6号)第六条规定,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如,某二手车经销企业2020年5月销售旧车收入103万元,在6月纳税申报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103/(1+3%)=100(万元)。
应纳税额=销售额×0.5%=100×0.5%=0.5(万元)。
此外需要注意,自2018年4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该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经销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