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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的比例和金额,小于等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黄德荣 / 202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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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稽查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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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就被查对象税收违法事实作出处罚决定的一种文书。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就被查对象税收违法事实作出处罚决定的一种文书。《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文书内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七条规定包括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检查范围和内容;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三日后下达。

    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得实施比《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更重的处罚。处罚的比例和金额,小于等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所告知的比例和金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例如,2014年5月起,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房地产)实施检查,?­查建华房地产少申报地块拍卖分成款。2016年5月,稽查局根据《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意见书》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稽罚告〔2016〕1号),拟对建华房地产偷税,处少缴税款160.46万元0.5倍的罚款,即80.23万元。建华房地产进行陈述、申辩,最终稽查局还是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国税稽罚〔2016〕1号),案件的定性不变,处罚的额度不变。建华房地产不服,继续陈述、申辩。2018年7月,经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撤销此前的处罚决定,11月2日,再次发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稽罚告〔2018〕2号),拟处1倍罚款.,11月15日,稽查局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稽罚〔2018〕1号)。建华房地产,2019年1月向省局申请复议。2019年3月,省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税复决字〔2019〕4号)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稽罚〔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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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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