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亭虚开专票案观察:6名国税局(分局)长折腾21年,引以为戒切莫效仿
世界风筝之都——潍坊市寒亭区,日前因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再审结果,再次吸引了财税人的眼球。3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鲁02刑再11号),该刑事判决书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潍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和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07)寒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寒亭区国税局)无罪。原审被告人赵福勇、孙维平、赵可祥、林志金、付同永、王卫国无罪。静观此案,有三点思考:
一、撤销刑事裁定和刑事判决,并不意味当初的刑事裁定和刑事判决是错误的
如果确属错判,相关法官是要被追责的。撤销刑事裁定和刑事判决是一项正常的司法行为。2000年3月13日,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初审判决,当时的很多规定与现在不同。《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9〕寒刑初字第110号)判决,寒亭区国税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30万元;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被告单位、6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6月5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潍刑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还是不服,经过一番程序,2010年2月4日,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寒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单位刑罚不变;6名原审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
二、当初寒亭区国税局及6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属违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国税局及其工作人员知法犯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可恕。从1996年到1998年11月,利用以经贸委名义注册的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7个公司,“将所辖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和较大的个体业户分别纳入上述公司,作为公司的成员体,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分散经营。”寒亭区国税局河滩、寒亭、固堤和高理等4个分局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875份,共计销售额17 087万元,税额2 884万元,收取手续费145万元。本案中,被告单位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对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公司化管理”,为其开具17%或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赵福勇、孙维平为寒亭区国税局局长、副局长,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赵可祥、林志金、付同勇、王卫国分别为分局局长,系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应依法惩处。
三、引以为戒,切莫效仿
税务机关,尤其当时的国税机关,承担着重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神圣任务,执法犯法,罪责难逃。此案虽然经历了从有罪到无罪的判决,但这与大环境发生改变有关。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首次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设置了最高可判处死刑的严厉法定刑。即便是在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定刑修改后,其法定最高刑依然可达无期徒刑。本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9号)之规定,这些规定距离案发时近19年,当然立法环境改变,司法人员的认识也会发生改变。
引以为戒,切莫效仿。我国没有施行判例法,同一税案,在不同法院有不同判法,纵使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也有不同判断。企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切不可效仿,即便现在条件下复制“寒亭虚开专票案”的做法,仍然是犯罪。就本案来说,虽然当事人最终结果无罪,但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1999年3月20日,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或者监视居住,自此自由受限、名誉受损。案件一波三折,饱受折腾,赵福勇、王卫国也分别于2015年7月7日、2018年11月13日病逝,没有等到最终结果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