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疫情防控流转税减免优惠有哪些?
vid--19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数据截至4月8日24时,全国现有确诊2194例,累计死亡3344例,累计确诊83249例。 Worldometers世界实时统计数据显示,截至北京时间4月9日7时17分,全球新冠肺炎累计确诊1 508 965例,累计死亡88323例。
一段时间以来,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不断推出vid—19疫情防控流转税优惠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解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1目:“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项明确,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第(六)项第4目第4点物流辅助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第7点明确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提醒: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凡由个人付款都算在内。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税〔2016〕36)第十五条规定,“销售服务——现代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
例如,某快递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106万元。已经收到现金款项,其中个人收到现金6万元、微信收款60万元、支付宝收款40万元。其会计处理:
取得收入时
借:现金 60 000
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减免税款)60 000[=1 060 000÷(1+6%)×6%]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减免税款) 60000
贷:其他收益 60 000
结转其他收益
借:其他收益 60 000
贷:未分配利润 60 000
二、运输疫情防控物资收入免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免征增值税。”
使用各种运输工具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均属于免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一)项明确,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明确包括医疗应急物资、生活物资。其中,医疗应急物资包括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活物资包括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例如,某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在vid—19疫情防控期间,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含税运输收入109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以票,增值税税额9万元。已经收到款项。其会计处理:
开出发票取得收入时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减免税款)90 000(=1 000 000×9%)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减免税款) 90000
贷:其他收益 90 000
结转其他收益
借:其他收益 90 000
贷:未分配利润 90 000
三、个体工商户免征减征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发票开具按适用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免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2020年1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一是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是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提示,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此外,增量留抵增值税额退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所谓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特别提醒,这项不属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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