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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个人的礼品支出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

黄德荣 /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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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待费
  • 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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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流通、扩大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有关业务交际费用。如,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业务招待属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可避免包括个人消费,许多国家采取“打折”扣除办法,借鉴国际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用于个人礼品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已经列支要作纳税调整。例如,2011年12月、2012年7月青岛苏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某公司)在“办公费”科目分别列支88 000元、293 000元,为支付礼品用于个人,未作为“业务招待费”科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分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 200元、117 200元,按25%税率分别补缴企业所得税8 800元、29 300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0.5倍罚款,即分别为4400元、14 650元。苏宁置业不服,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决定予以维持。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鲁0202行初11号)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苏宁某公司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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