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个人的礼品支出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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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流通、扩大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有关业务交际费用。如,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业务招待属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可避免包括个人消费,许多国家采取“打折”扣除办法,借鉴国际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用于个人礼品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已经列支要作纳税调整。例如,2011年12月、2012年7月青岛苏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某公司)在“办公费”科目分别列支88 000元、293 000元,为支付礼品用于个人,未作为“业务招待费”科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分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 200元、117 200元,按25%税率分别补缴企业所得税8 800元、29 300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0.5倍罚款,即分别为4400元、14 650元。苏宁置业不服,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决定予以维持。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鲁0202行初11号)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苏宁某公司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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