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险合同收入的财税处理
原保险合同收入是企业承担原保险合同所形成的收入。原保险合同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第六条规定:保险人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发生保险事故,须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应判定为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四条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七条规定:原保险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其收入。
企业确认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借记“应收保费”、“预收保费”、“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和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风险性质不同,保费计量依据的假设不同,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也各不相同。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原保险合同,投保人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提前解除。此时,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借记“退保金”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九条规定:“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计入当期损益。”此时,保险人分别不同的原保险合同进行处理。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将金融保险劳务服务取得的收入纳入提供劳务收入范畴。因此,原保险合同的收入属于提供劳务收入。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与会计准则确认条件基本一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企业提供其他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纳税年度内时间进度确认保费收入的实现。
此外,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退保费可冲减收入总额。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解释: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从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服务的增值税税率6%。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案例分析
2019年1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份工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40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9年1月1日零时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保费总额为4000元,分两年于每年年初等额收取。合同生效当日,甲公司收到第一期保费并存入银行。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9年1月1日收到保费,确认原保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 2 000
应收保费 2 000
贷:保费收入 3 773.5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6.42[=4 000÷(1+6%)×6%]
(2)2020年1月1日收取保费
借:银行存款 2 000
贷:应收保费 2 000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不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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