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的财税处理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是指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取的钱财。
一、会计处理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之规定。
二、税务处理
艺术表演属于文化服务,招待宴会属于餐饮服务,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均归入销售服务——生活服务。
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销售服务纳入征收增值税,生活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案例分析
2019年10月,某剧院举办艺术表演门票收入5万元。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7 169.8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830.19[=50 000÷(1+6%)×6%]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不作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黄德荣著《解读企业所得税》,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9月出版。计划本月第2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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