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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的财税处理

黄德荣 /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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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税处理
  • 混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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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现两个规定表述不同,前者的规定更加明确。

    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交易,税法上称混合销售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现两个规定表述不同,前者的规定更加明确。

    一、会计处理

    企业根据所属类型执行会计制度的情况分别依据会计制度核算。

    二、税务处理

    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可分开而不分开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或者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2号)六条规定,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3号)有相似规定。

    三、案例分析

    2020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部外购电梯并负责安装。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1000 000元,其中电梯销售价格为980 000元,安装费为20 000元。电梯的成本为560 000元;电梯安装过程中发生安装费12 000元,均为安装人员薪酬。假定电梯已经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款项尚未收到;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电梯发出结转成本

    借:发出商品    560 000

         贷:库存商品      560 000

    (2)实际发生安装费用

    借:劳务成本        12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 000

    (3)确认销售电梯和提供劳务收入

    借:应收账款       1 127982.52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       980 000

              ——提供劳务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 400(= 980000×13%)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2.52[=20 000÷(1+3%)×3%]

    (文章创作辛苦,版权归作者所有,请尊重知识产权,转载注明“来自黄德荣话税”)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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