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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桩复议、一审、二审各两次税案的思考

黄德荣 / 202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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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案解析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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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当然如果认为黄冈药业已经复议,不受理未尝不可。省税务局的受理,应该更多出于尽量保障纳税人的救济诉求的考虑。

     2014年12月26日黄冈永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药业)通过减持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300万股,取得净收入33 278 718.00元。在申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先作为投资收益填报,同时又作为纳税调整项目全额调减,调整后所得-1 711 734.75元,没有企业所得税。

    2017年5月至6月,原黄冈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黄冈药业检查发现此问题。同年6月22日9月11日黄冈药业分别缴纳4 000 000元和2 820 270.51元税款,缴清了企业所得税。

    同年11月24日,稽查局对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黄地税稽处〔2017〕21号),补缴企业所得税6820270.51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此后,黄冈药业针对260多万元滞纳金,进行两个回合的复议申请、起诉、上诉。

    第一个回合,首先向黄冈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1月30日市政府收到黄冈药业的补正材料并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3月22日决定延期审理。经审查,认为黄冈药业不具备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资格,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的受理条件。3月27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黄复决字〔2018〕15号)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黄冈药业不服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已(2018)鄂11行初39号行政裁定,指定浠水县人民法院管辖。8月7日,《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鄂1125行初134号)判决:“驳回黄冈药业的诉讼请求。”黄冈药业不服,进而上诉。11月13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鄂11行终15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个回合,首先,向湖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9月4日省税务局收到黄冈药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后, 9月10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资料通知书》(鄂税复补字〔2018〕3号),12月7日省税务局收到黄冈药业补正后的复议申请,并通知黄冈市税务局提出书面答复,后者于12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 2019年2月1日,省税务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鄂税复决字〔2019〕5号),维持稽查局作出的被诉税务处理决定。黄冈药业不服,向法院起诉,2019年9月26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鄂0106行初67号)判决:“驳回原告黄冈药业的诉讼请求。”黄冈药业又不服,向中级法院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鄂01行终102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历时3载,经历两个回合的法律救济,有4 点思考?

    一、黄冈药业不服黄冈地税局决定,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为何可以受理?《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黄冈药业对黄冈地税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7月20日全国省市县乡四级新税务机构全部完成挂牌。同年9月4日,黄冈药业对原黄冈地税局的决定不服,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合并,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合法。

    二、黄冈药业未缴纳滞纳金,为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复议法》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该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市政府的受理有瑕眦。

    三、第一回一审为何是在浠水县人民法院?稽查局、市政府住所均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已(2018)鄂11行初39号行政裁定,指定浠水县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为何此案省税务局可以受理复议?本案已经市政府复议,黄冈药业而又再申请复议。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律没有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在另一有权机关再次申请复议。截至2018年8月2日,黄冈药业缴清税款6820270.51元、滞纳金2678642.67元,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此案经原黄冈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作出决定,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因此,省税务局是受理复议机关。当然如果认为黄冈药业已经复议,不受理未尝不可。省税务局的受理,应该更多出于尽量保障纳税人的救济诉求的考虑。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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