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为了不缴纳滞纳金,人为调整税款所属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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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
税收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有的被查对象,为了不缴纳滞纳金,人为调整税款所属期间。
例如,2014年12月26日,黄冈永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药业)减持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300万股,取得净收入33 278 718.00元。在申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作为投资收益填报,同时又作为纳税调整项目全额调减,调整后所得-1711 734.75元。2017年5月至6月,原黄冈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检查发现此问题,认为黄冈药业存在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 820 270.51元。黄冈药业于同年6月22日、9月11日分别缴纳4 000 000元和2 820 270.51元,缴清了企业所得税。不过将税款所属时期申报为2017年,企业陈述:“如按2014年税款所属时期申报缴纳,税务征收管理系统会自动生成滞纳金,其将税款所属时期申报为2017年6月和9月,系统不会自动生成滞纳金”。黄冈药业此举是为了避免缴纳滞纳金。
同年11月24日,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黄地税稽处〔2017〕21号)补缴企业所得税6820270.51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黄冈药业不服,进行复议和诉讼,不缴纳滞纳金的诉求均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