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申报导致少缴税,加收滞纳金合法
依法申报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知道其中的厉害关系,现实中不依法申报的情况还是存在。例如,2014年12月26日,黄冈永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药业)通过减持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300万股,取得净收入33 278 718.00元。在申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先作为投资收益填报,同时又作为纳税调整项目全额调减,调整后所得-1 711 734.75元,没有企业所得税。
2017年5月至6月,原黄冈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检查发现此问题。同年11月24日,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黄地税稽处〔2017〕21号)决定补缴企业所得税6 820270.51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018年3月26日,稽查局向下达通知书,责令缴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820270.51元及滞纳金2678642.67元。
2018年9月4日,湖北省税务局收到黄冈药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后,作出维持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并依法向各方送达。黄冈药业不服,向法院起诉,《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鄂0106行初67号)判决:“驳回原告黄冈药业的诉讼请求。”黄冈药业又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黄冈药业对加收滞纳金不服,认为其在2014年的纳税申报表上已经将涉案款项有所载明,作为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发现并要求补缴,涉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税务机关的责任所致,不应加收滞纳金。其实,依法纳税是企业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申报表上“声明栏”均注明,此纳税申报表依法、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真实、可靠、完整。并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尽管黄冈药业在2014年度税务申报中,的确将涉案款项载明,且是列在了“纳税调整减少额”中,致使当年亏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明确是一种虚假申报,没有定性偷税已是万幸。法院认为,黄冈药业少缴税款原因不属于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