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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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第二条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第五条规定:基金按照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第八条规定: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第十条规定:“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缴纳基金。”文件附《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基金适用的商品名称、海关税则号列和征收标准》(2012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的公告》(2015年第62号)修改后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2015年版)》从2016年3月1日起启用。
例如,某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2019年11月15日,从海关进口彩色的液晶显示器的模拟电视接收机(税则号列85287221)10万台,征收标准13元/台,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13万元。相关数据填入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