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政府会计,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令第78号发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组成,分别实行收付实现制、实行权责发生制。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政府财务会计比较接近企业财务会计。
长期以来,中国政府部门实行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的预算会计体系。随着现代财政制度的逐步建立,预算会计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全面加强政府资产负债管理、防范财政风险、促进政府财务管理水平提高的需要。政府会计准则的施行,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是一个大的调整。
具体准则的相继发布施行,循序渐进地明晰政府会计核算。《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等4 个具体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参照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非政府会计主体,《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 规定,可参照执行新制度。同时明确,原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各级工会组织,暂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
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财会〔2018〕21号)明确,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
全面实施政府会计准则,重构政府会计核算模式,将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运行成本、现金流量等信息,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决策能力,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黄德荣著《解读企业所得税》,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9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