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滞纳金不得超出税额

黄德荣 / 2019-08-21
文字 正常
  • 标签:
  • 滞纳金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收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有明确规定。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看,加收滞纳金似乎没有上限制,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显然要遵守,且两部法律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税务机关的行政过程中,不认识到这一点,有败诉的危险。例如,在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冠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管理案件中,2012年11月29日,被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向原告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粤国税稽强扣〔2012〕2号)称: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12年11月29日起从佛山市顺德区金冠涂料集团有限公司在农行佛山顺德支行的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2214.86元和滞纳金3763.04元,合计5977.90元。同日,征收机关向原告填发了税收通用缴款书。

    法院认为,《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被上诉人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被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应符合该法的规定。被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从原告的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2214.86元和滞纳金3763.04元,加处滞纳金的数额超出了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明显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的规定,《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穗中法行初字第21号)判决:撤销被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于《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粤国税稽强扣〔2012〕2号)。

    黄德荣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