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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的财税处理

黄德荣 /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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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会计准则
  • 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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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是用于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是用于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如果签订再保险合同,涉及应收分保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提取相关原保险合同各项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除外)确认应付保险受益人负债的同时,也产生了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补偿金额的权利,该权利所带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保险人并且权利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资产要素的定义及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一、应收分保准备金的确认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实质属于分出的未赚保费,本质上不属于预期从再保险接受人处获得补偿的权利金额。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对当期分出保费的调整,并非收入的实现。《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第八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含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最终结果都是对当期自留保费(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再减去分出保费后的金额)的调整,即将当期的自留保费调整为已赚保费。因此,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作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处理,通过“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集中反映将当期自留保费调整为已赚保费的调整金额。而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和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都表示再保险分出人预期从再保险接受人处获得补偿的金额具有收入性质,确认时应作为摊回相应准备金处理。

    例如,2018年12月2日,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成数分保财险再保险合同,将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原保险业务向A公司办理分保。合同约定,分保比例为10%;分保手续费以分出保费作为计算基础,分保手续费率为25%;合同起期日为2019年1月1日,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1月1日,甲公司就该再保险合同规定业务范围内的B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确认保费收入12万元;1月31日,甲公司就该合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万元;3月18日,该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至3月31日尚未结案定损,甲公司就该合同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7500万元。甲公司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的会计处理如下:

    2019年1月31日,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1 000(=110 000×10%)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1 000

    税务处理:按精算师确认的提取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10 00元。纳税调整金额填入《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第13行。

    2019年3月31日,确认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7 500 000(=75 000 000×10%)

          贷:摊回未决赔偿准备金  7 500 000

    二、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准备金不得相互抵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即再保险分出人不应仅以各项原保险合同准备金扣除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后的金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这里“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主要指再保险分出人对原保险合同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主要指再保险分出人对再保险合同确认的各项应收分保准备金。

    三、应收分保准备金账面余额调整

    再保险分出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相应调整额,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余额。

    再保险分出人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而补提相关准备金时,应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的增加金额,调整增加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余额。

    四、应收分保准备金的冲减或转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九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的财税处理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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