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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回分保手续费的财税处理

黄德荣 / 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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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摊回分保费用与分出保费相对应。

    摊回的分保手续费即 “摊回的分保费用”,是办理初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向其他保险公司分保保险业务,在向对方支付分保费的同时,向对方收取的一定费用,用以弥补初保人的费用支出。摊回分保费用分出保费相对应。《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七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2019年5月31日,乙公司与客户刘某签订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360万元,自6月1日零时合同生效,保险期间为1年;刘某于合同生效当日一次性交纳保险费7200元,乙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确认了保费收入。该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属于乙公司与E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溢额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该再保险合同约定: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险自留额为100万元,E公司的分保额最高限额为300万元,分保手续费率为25%。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2019年6月确认分出保费及摊回分保费用

    借:分出保费  5 200[=7 200×(3 600 000-1 000 000)÷3 600 000]

          贷:应付分保账款——E公司  5 200

    借:应收分保账款——E公司  1 300

          贷:摊回分保费用  1 300(=5 200×25%)

    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分别填入《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第22、23行。

    摊回分保手续费的财税处理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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