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订有两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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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该准则上一次发布是在2006年。
2017年,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分步实施,对相关业务作出新的规范。为了在会计处理上与新收入准则保持一致,因而财政部对非货币准则做出相应调整。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适用准则、换入和换出资产时点不明确等问题加以明确。
本准则修订有两大亮点:一是明确准则的适用范围。原准则没有对准则的适用范围进行规范,当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原则与其他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原则不一致时,可能因准则适用范围不清而导致实务差异。本次修订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适用范围,将应遵循其他准则的交易排除在外。二是保持准则体系内在协调。新收入准则对存货销售取得非现金对价的情形在确认、计量和披露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新的规范要求与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在范围上出现交叉,且在计量原则上不一致。为了与新收入准则保持协调,一方面增加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即换入资产应在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在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另一方面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原则与新收入准则协调一致,即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首选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