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局定案的事实要有证据支持,否则败诉
事实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案件事实是定案的基础,所谓事实清楚就是指《税务稽查报告》中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真实、具体、准确。审理时要注意对案件材料中的主要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责任、原因等认真审查。力求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为准确定案提供充分保障。如果认定的事实不清,就不能定案处理,勉强定案,就有可能导致整个案件性质判断错误或处理上的失误。认定案件事实,一定要有证据,并且要有充分的证据。
事实不清,就下结论,断然不可。否则,即使下了,也会被摊销。例如,原告黎城华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城房地产公司)不服被告文水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文水税务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文水方税务稽查局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书》(文地税稽罚〔2016〕01号),认定黎城房地产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2014年至2015年少申报缴纳税款11 327 916.97元,处以50%的罚款,计5 663 958.49元。
一审法院认为,《税务处罚决定书》是对黎城房地产公司2014年至2015年少申报缴纳的税款所作出,事实上该违法事实截止2015年底,即自从黎城房地产公司销售房产以来到2015年底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表述不准确、认定事实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纳税申报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的有关证件、资料。黎城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507831.24元,原被告虽然均认可进行了纳税申报,但均未提供当时纳税申报的相关材料,当时是否进行纳税申报、如何纳税申报、如何核定税款问题,事实不清。导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适用法律不准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晋1182行初7号,判决撤销被告文水税务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罚决定书》(文地税稽罚〔2016〕01号),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参考文献:黄德荣著《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中国铁道出版社,2019年1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