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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改,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黄德荣 / 201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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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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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税收问题的法律规则。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将税务机关这么一个比较宽泛的范围,明确为“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即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也是权力的上收。更加符合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税收问题的法律规则。没有相应法律规定,政府不能征税,公民不必纳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路径:

    一、税收法定原则之“法”为法律。该 “法”仅限于狭义的法律,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七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该“法”不应该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所以强调法律?首先,立法机关是民意代表机关,能够较好地实现对征税权的规范。其次,法律制定程序严格,整个立法过程具有规范、公开、透明的特点,能够以严格的保证征税权的规范运行。我国现行涉税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等。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安排,相当部分的税收立法将在2020年底前完成,以满足税收法定原则之要求。

    二、税收法定原则之“税”应该是税收全要素。《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意味着对某一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等税收基本制度安排,只能由法律规定。

    三、授权立法应是权宜之计,应尽快上升到法律。基本的税收要素和征管制度关系到公民的财产权、平等权等基本权利,只能由法律规定。按《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第(六)项 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第十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并不绝对地否定和排斥税收授权立法,而是强调在法定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并通过法定方式来行使税收授权立法权。时机成熟,国务院应积极推进立法。《立法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2018年12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力推资源税法的出台。

    四、法条授权应该逐步取消。法条授权是指立法机关在其制定的税收法律中,运用某一条款或者若干条款,将某些特定立法权授予有关机关现行法律中法条授权比较常见。例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第三十六条授权国务院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第三十五条授权国务院制定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第四十八条授权国务院制定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规定。第五十七条也有关于税收优惠的授权。《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或细则)”。成文法律中授权国务院及其部门或者地方人大常委会对税收优惠、税目、税额等实体性税收基本要素予以确定,容易致使法律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不利于维护税收法律本身的稳定性、确定性和权威性,亟需对此加以规范和约束,直至取消法条授权。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明确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九项所得内容。没有“其他项目”。而1980年版《个人所得税法》在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1993年、2007年、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均在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也授权财政部确定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所得。而《立法法》2000年7月1日就施行了,这之后的授权未免欠妥。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凸显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参考文献:黄德荣著《解读企业所得税》,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9月出版。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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