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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特殊的纳税义务

黄德荣 / 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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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义务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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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连带责任、担保责任和附加纳税义务

    纳税义务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征税要件而产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分别明确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捐赠收入等收入的实现时间。

    纳税义务因纳税人及其关系人的不同有些特殊情况:

    一、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五条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分立后的纳税人”细化为“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四条还规定:“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纳税义务人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因报关企业违反规定而造成海关少征、漏征税款的,报关企业对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滞纳金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报关企业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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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纳税人没有缴纳的税款,如果有担保人的,该纳税担保人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附加纳税义务

    附加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额外加上的纳税义务,如滞纳金、罚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因偷税抗税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必须依法执行。

    参考文献:黄德荣著《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中国铁道出版社,2019年1月出版。

    黄德荣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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