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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用于居住房屋的税收负担率

黄德荣 / 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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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负率
  • 出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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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案例

    乌鲁木齐市某居民个人李某出租房屋,2019年1月取得租金5 000元。计算其税收负担率?

    增值税=5 000 ÷(1+5%)×1.5% =4 761.90 ×1.5% =71.43(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71.43×7%=5(元)

    教育费附加=71.43×3%=2.13(元)

    地方教育附加费=71.43×2%=1.42(元)

    房产税=5 000 ÷(1+5%)×4% =190.47 (元)

    个人所得稅=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租金收入×(1-费用扣除比例)×税率=5 000 ÷ (1+5%)×(1-20%)×10% =3 809.52 ×10% =380.95(元)。

    共缴纳税额=71.43+5+2.13+1.42+190.47+380.95=651.4(元)

    税收负担率=651.4÷4 761.90=13.67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自2016年5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从2008年3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黄德荣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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